近日,一起女童调座椅致2岁弟弟窒息死亡的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宗先生驾驶商务车载着妻子吴女士、5岁的女儿和2岁7个月的儿子外出时发生悲剧。据宗先生描述,当天他们前往医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在第二排左侧北京配资公司,儿子则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10时30分许,车辆在路口等红绿灯时,妻子突然发现女儿把座位调得很低,转身一看,座位竟压到了儿子的头,孩子趴在座位下毫无动静。宗先生紧急停车施救,但小儿子因缺氧缺血性脑病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之下,宗某夫妇将车辆生产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案涉车辆座椅调节没有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请求法院判令车企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车企辩称,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座椅为手动调节且符合国家标准,用户手册中已明确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事故根源是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还放任儿童自行操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宗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表示,法律不认可“有损害就一定是生产者责任”的逻辑,监护不仅是亲情,更是责任。针对案件中的核心争议,法官解释称,判断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未达消费者合理期待的不合理危险。本案中,车辆座椅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调节幅度在合理范围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应标准,不能认定存在设计缺陷。
此外,产品的警示义务也有其合理范围和限度。本案中,《用户手册》专门章节规定了“儿童保护装置”,明确要求必须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并警告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警示义务。更关键的是,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儿童在无监护状态下操作座椅,即便座椅上再增加标识,也无法避免监护人完全失察导致的危险。
法院认为,事故的核心原因是监护失职。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保护的义务,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措施防止交通事故伤害。本案中,家长未给两岁多的幼儿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幼儿在行驶的车辆中脱离监护,让五岁孩子自行操作座椅,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这种“监管真空”才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律始终强调,家庭监护是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产品责任不能成为监护失职的“挡箭牌”。每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法律守护和家庭尽责,安全座椅是“生命座椅”,监护意识是“防护铠甲”北京配资公司,父母的观护是孩子身边最可靠的“安全气囊”。监护不仅是亲情,更是法定责任,应从源头上减少因认知不足导致的监护疏漏,让关爱与责任贯彻未成年人保护全过程,推动形成“幼有所护”的和谐氛围。
兴盛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